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处(室),各单位:
根据《中共首页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党办字〔2014〕14号)关于“定期报告工作”的要求,各单位每年分2次向学校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为贯彻落实好党办字〔2014〕14号文件要求,请你们于12月26日之前,务必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告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政公章后,送学校党委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王荣加 8076370
李凤姝 8058540
党委办公室 校纪委
2014年12月18日